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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原文一览
日期:2021-03-24 来源:未知 阅读:512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结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范围内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举报,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江北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食安办)负责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举报奖励资金审定、管理、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受理、提出奖励初步认定意见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范围内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江北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

举报要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能够提供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证据或线索,并协助调查。

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以及诬告、陷害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及网络等方式举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并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举报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同一举报事项已在其他单位领取举报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举报情况应当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情形不予奖励:

(一)负有法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举报人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食品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五)内容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没款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一级标准: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8%(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二)二级标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5%(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500元的,给予1500元奖励;

(三)三级标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3%(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举报涉及的案件不涉及罚没款金额,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情形的,可以视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特殊情况下,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新区食安办审议批准,可以由办理案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酌情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作出处理决定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计算奖励金额,已经先行给予的奖励应当从中抵扣。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新区食安办审议批准,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需给予奖励的,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填写《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向新区食安办申报,经审议批准后,由申报单位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移送的,由最后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奖励举报人。行政执法机关受理举报后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在司法机关立案后,由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奖励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奖金,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经办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举报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奖励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认真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江北新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江北新区财政局负责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的,从其规定。相应条款所依据的上位法废止的,该相应条款自行废止。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范围内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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